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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精)
2025-10-05 00:54:04 责编:小OO
文档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 上报稿 )

为严格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1、基本要求

1.1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含各类城镇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桥梁、给排水及水处理、再生水回用、亮化照明、轨道交通、供暖、燃气、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和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

市政基础设施大修维护工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1.2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规范自身质量行为,确保竣工项目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2、工程验收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2.1初步验收

1、 初验的必备条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完工后对工程实体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验评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3) 施工技术资料的汇集整理基本齐全,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签字认可;

(4)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完工报告》(表1)。《工程完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还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 初验的组织

(1) 初验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组织;

(2) 建设单位收到《完工报告》后,应根据《初验必备条件核查表》(表2)规定的相关内容审核工程是否具备初验条件,经确认具备初验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初验组,拟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组名单并制定《初步验收计划书》(表3);

(3) 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初验必备条件核查表》和《初步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初验实施监督。

3、初验的程序和内容

   (1)初验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外观、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检查。检查成果和检测数据应准确、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质量监督机构重点监督现场检查工作,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

   (2)听取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序质量、单位工程质量自检自评和施工技术资料汇集整理情况的汇报;

(3)听取勘察单位对勘察工作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汇报;

(4)听取设计单位对设计工作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汇报;

(5)听取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汇报;

(6)依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评定的有关规定,初验组负责对现场检查成果和量测数据进行统计,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7)参加初验的各有关单位就工程质量初步验收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收集整理有关成果和问题后形成《初验会议纪要》(表4),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由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提交书面整改材料;

   (8)在初验当天不具备条件审查质量保证资料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分别按初验明确的期限,将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齐全、准确、真实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从报送之日起计,大型工程审查期为20个工作日,中小型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施工或监理单位限期整改。

2.2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相关责任单位在工程初验后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经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复核确认完成;

    (3)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表5),《竣工报告》须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还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表6)。《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表7、表8)。《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7)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结构实体检测及功能性试验报告;

   (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出具《工程款拨付证明书》(表9);

   (9)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表10);

  (10)有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施工技术文件预验收合格证书;

  (11)城乡规划、消防、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表11、表12、表13、表14)。

    2、竣工验收的组织

   (1)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接管使用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拟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制定《竣工验收计划书》(表15);并根据《竣工验收必备条件核查表》(表16)规定的相关内容审核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经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竣工验收必备条件核查表》和《竣工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表1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等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质量结论等实施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档案资料中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文件审查资料、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规划、消防、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是否齐全。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表18)及法规规定应附的相关文件。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1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限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并向备案部门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表19)一式两份。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3.2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和内容

    1、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2)《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4)《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如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施工技术文件预验收合格证书等)。

    2、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3、备案部门对于符合条件、文件齐全有效的,自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明确签署备案意见,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表20)。

    4、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5、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备案部门查实取证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法意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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