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合同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了增强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成品保护范围:
成品保护期限:
第二条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现场成保人员: 岗位
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制定成品保护及消防保卫各项管理制度,在成品保护过程中,移交给成保人员之前,由施工方负责,完成成品或半成品移交后,由成保人员负责。
2、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成名的消防器材。
3、对乙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消防岗位纪律等有关制度教育。
4、确定重点守护目标,制定保卫方案,及时向乙方做出书面交底。
5、对乙方在治安、消防防范等工作检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6、甲方要教育自己的职工及外协单位遵守成品保护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和服从乙方执勤人员的验证检查。
7、甲方在试水、试电期间,应提前通知乙方,以防事故发生。
8、成品保护的区域达到成品或半成品保护看管条件后,甲方向乙方递交成品移交单,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四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选派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忠于职守、训练有素、思想过硬的年龄在 岁之间的人员进入现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并根据甲乙方协定,乙方进场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袖标。乙方进场人员应符合甲方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提出更换。
2、乙方人员工资、医疗、食宿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办公费、税务、保险等由乙方负责。
3、乙方人员应认真执行甲方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认真完成甲方交给的成品保护任务。必要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对现场智能化管理。
4、按甲方要求严密各项防范措施,对甲方指定的守护目标实行重点守护。成品保护的区域达到封闭管理后,移交的成品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时,乙方找到责任人交给甲方处理。如找不到有关责任人,发生的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人员必须严格看护和管理明火作业,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熟悉自己的守护目标,掌握所在区域、设备及消防器材分布情况,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
6、乙方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指挥。廉洁奉公,克尽职守,不留用扣押物品,不挪用公物。
7、乙方人员必须按规定验证和巡逻,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守护目标的安全认真配合甲方主管人员检查工作。
8、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9、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0、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1、库房内的设备、材料、工具等,作为临时办公用的房间内成品,谁的东西谁负责。
12、凡是没有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又无预先交底的成品、半成品发生丢失损坏的,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3、施工现场的带有外壳的机电设备如配电箱、高低压控制柜、风机柜等,安装单位应加封上锁,乙方人员只负责外壳箱体不发生磕、碰、砸、划,造成的外伤和面板上的指示灯、开关、按钮、表盘、玻璃等不丢失、不损坏;外部设备和面板无损坏时,设备内部的原器件等物品的丢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14、乙方人员的一切劳动保护用品均由乙方负责提供。
15、乙方人员如不按甲方要求看管以及违反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均无条件接受甲方经济处罚。
16、春节期间,保证有足够的人员负责成品保护,其费用不做调整。
17、进场、退场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第五条成品的移交、损失的确认及其赔偿:
1、对已经施工完毕的部位或成品需移交给乙方看护前,由甲方组织各分包单位及乙方负责人对施工的现状进行确认,并签定移交现状确认书,确认书分别由甲方、乙方及分包单位留底,作为成保责任的范围。
2、乙方自签定移交确认书开始即承担起确认书所指范围内的成品保护任务,乙方应对居室内的成品采取封闭式的保护方法,即锁门、锁窗等。对公共部位不具备封闭保护的应采取巡视的方法进行保护。
3、对已经移交给乙方的部位如需继续施工,施工人员必须出具甲方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开具的证明,且必须注明需要施工的项目及部位,进入房间前乙方还需与施工单位核对房间内的现状进行确认,施工完毕由乙方再次进入房间进行检查。采用以上方法是为了施工的知情性和问题的责任性。
4、工程竣工后乙方撤离现场前由乙方组织甲方及各有关分包单位进行移交,移交完毕后如未发现问题,需各方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此移交单将作为乙方结算的重要证据。
5、在办理最终移交手续时,如果发现成品的损坏或丢失,需乙方签定责任认定书(乙方出具了有直接责任人签字的认定书的除外),双方签定认定书后甲方将按丢失及损坏的物品原价的两倍进行对乙方的罚款,并可在最终结算中扣除。
6、丢失及损坏物品的原值由物品的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提供采购合同或购货,人工费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六条 费用结算及标准:
1、按月结算成保费用(合同单价为24小时/岗):
2、乙方实际出勤天数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及实际出勤数计算,实际出勤天数及人数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乙方按月上报甲方结算单,经甲方核实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以双方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应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在乙方的成保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赔付。
第 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3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起诉。
第十条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以下乙提供的联系方式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出卖人。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4 份,双方各执2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