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会计模式
1 、非立法会计(英美模式):会计准则、会
计制度于税法。p、5
2、立法会计(德法模式):会计准则、会计制
度从属于税法。 p、5
3、混合会计
4、立法会计与非立法会计的比较 p、5
5、税务会计的种类 p、6
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异同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财务会计税务会计
(1)目的上:会计信息的管理税收计缴的会计信息
(2)核算基础和处理依据上: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3)损益计算的口径:会计利润税务利润
(利润总额)(应税所得)
(4)计量属性:历史、物价变动历史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1)基础(信息、大目的)一致,税以会为基础
(2)报表上的一致(3)核算方法
(4)机构(5)人员(6)核算内容
计税依据
第二章税收基本知识
三、税收的分类
(一)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流转税、所得(收益)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六种。
(二)按管理权限分类
1、税:消费税;海关征收(包括代收)的税;除地方内资企业以外的所得税;铁道部、央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和城建税。
2、共享税:(中75%,地25%),资源税(海上石油为税、其余为地方税)、证券交易税(各50%)。
3、地方税:除以上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遗产税、地方所得税。
(三)按税收的计税标准(依据)分类
1、从价定率:根据价格(销售额)和税率计算税额的方法。(大多数税)
2、从量定额:根据计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税额的方法。(如资源税、消费税)
3、复合税: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与价外税
1、价内税:是把税额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商品价格之内。如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价外税:是税收附加在价格之外的税种。如。
(五)按税负能否转嫁:直接税与间接税
1、直接税:凡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不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称为直接税。如所得税。
2、间接税:凡纳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由他人负担的税称为间接税。如流转税。
(六)按征收部门:税务、海关、财政
1、海关:关税、船舶吨位税。
2、财政部门: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3、税务部门:
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权利义务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享有纳税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明确了国家向谁征税的问题,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关系的首要条件。
相关概念:
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纳税人(直接税)也可能不是纳税人(间接税)
2、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P25
3、代征人:
4、纳税单位:
(二)课(征)税对象:(“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针对的目的物,即对什么征税。它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相关概念:计税依据(税基)、税源、税目。
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
1、计税依据(“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征税针对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税目: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即关于征税范围和项目的具体规定,它体现了一个税种征税的广度。有: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三)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映了课税的深度。
1、比例税率:差别比例:产品、行业、地区、幅度。
单一比例:
2、累进税率:多在收益税中使用。全额累进、超额累进、超率累进、超倍累进、全率累进。
3、定额: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四)纳税环节:P.28
一次课征制:如消费税;
多次课征制:如。
(五)纳税期限(P.28)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具体体现。
六)减免税:起征点、免征额和减免税项目。
1、税收减免的含义:p.28 是对某些纳税人或特定纳税对象、应税行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
2、税收减免的类型:⑴报批类减免税⑵备案类减免
3、税收减免的形式:p.30
⑴减税:
⑵免税:(减税与免税是部分与全部的关系)
⑶起征点:
⑷免征额:
(七)附加与加成
⑴地方附加税、⑵加成征收、⑶加倍征收。
(八)违章处理:体现税收的强制性违反税法的行为有:
1、漏税:纳税人并非出自偷逃纳税义务的故意而发生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2、欠税:因故没有按期纳税的行为。
3、偷税: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有意识地违反税收法规的规定,逃避纳税的行为。
4、骗税: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
5、抗税:采取暴力拒不依法纳税的行为。
㈠、税款缴纳方式
1、查账征收。
2、核定征收。
⑴查定征收:如个体户
⑵查验征收:如集贸市场
⑶定期定额征收:如小店
⑷核定应税所得率:如小规模纳税人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第三章及其会计处理
二、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 P.63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细则28、29、34条)
1、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2、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即不能正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认定标准:
(1)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
(2)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5、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不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
三、的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货物指有形的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有偿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特殊:1、视同销售(细则第4条):应当征收。P.66(1)代销和受托代销;
(2)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货物调拨;
(3)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内部使用: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
(4)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外部使用:投资、分配、捐赠。
2、混合销售(细则第5条):(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P.66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
(2)其他:应视同销售非应税货物,征收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经营中,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分别核算的,应税劳务或货物征收、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
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混:货物与非应税劳务具有从属关系。
兼: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为非从属关系。
4、特殊销售行为: P.65
(二)提供应税劳务: P.65加工、修理修配
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进口货物
四、的税率(条例第2条):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19条细则3) P.74
3、免税与零税率(出口)的区别
免税:免本环节的应纳税额(本环节的额),不退以前的。免税的商品是含税的.
零税率(出口退税):出口的货物不含(即税率为零),本环节不纳税并退还以前环节的税。即所有环节免征。零税率的商品是不含税的.
(三)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 P.69
第二节的计算与申报
一、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一)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P.75(条例第6条细则第12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⑴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开具给购买方的;⑵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⑴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⑵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⑶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目的: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
(1)会计制度规定不在“收入”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等中核算,使价外费用未核算其销项税额。
(2)直接冲减有关费用
(二)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折扣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P.76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以旧换新方式下的销售额 P.76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还本支出。
4、以货易货方式下的销售额税法规定,以货易货双方都应作正常的购销处理,以各
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应纳或应扣的税额。
5、包装物出租,出借方式下的销售额 P.76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
金,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租金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一并缴税。
6、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对属于征收的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的行为,其销售额均为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
7、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以及收取价外费用情况下的销售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76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8、以外汇结算的销售额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市场价格。纳税人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三)视同销售及售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常理由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P.75-76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若为应税消费品,则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二、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的确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当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74 (条例19条细则3)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P.77(条例细则17.1)
①专用上注明的 ;
②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 ;
③二个扣除率7%(运费);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13%(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P.81 (条例10条细则21条) (不能产生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P.80
(现)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不再决定于是否付款或是否货到,而取决于是否能够通过税务机关对专用的认证。
第三节的会计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P.139
1. 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
借:原材料等(含税,税金无法抵扣进入成本)
贷:银行存款
2.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
3.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
贷:银行存款
三、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销项税额有关的会计处理
1.正常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例P.112-113 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时:P.113 例3-24
2.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P.114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确认收入。
3.混合销售行为 P.116
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
损失。有关规定及例题: P.117
5.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P.127 以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公允价值等)计算税额
(1)用于非应税项目 P.135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贷:产成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作为投资 P.136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了的应先冲)
贷:产成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或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3)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P.137 127
借:应付利润
贷:产成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A
[或借: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B]
A = B
(4)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P.137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产成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5)赠送他人 P.138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6.其他视同销售(代销)
(1)自购自销方式受托方 P.132
①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核算时为含税价)
贷:代销商品款(不含税价)
商品进销差价(差价+销项税额)(售价核算时)
(进价核算时“受托代销商品”与“代销商品款相”等,无“商品进销差价”)
②销出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③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借:代销商品款商品进销差价
贷:应付账款贷:受托代销商品
[或②销出时
同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贷:应付账款
③月末: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借:商品进销差价(差价+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④支付清单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进项税额的确认应以是否收到并认证通过为准。
委托方: P.129
①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②收到清单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③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2)收取手续费(劳务)方式
受托方 P.130
①收到代销商品时②销出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 (销项税额)
④支付清单并付款③注销(结转成本)
借:应付账款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贷:受托代销商品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或其他业务收入)⑤手续费的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或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委托方 P.128
①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②收到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营业费用(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③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3)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P.134 例3-46
①一本账核算:
②半级核算或分别核算:
7.包装物销售及没收押金的会计处理 P.122-123
(1)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并入所包装的产品)
单独计价的: 借:银行存款
贷: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2)包装物出租
①出租时 :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包装物
②收取租金及押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的租金)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作为价外费用的租金的)
其他应付款(押金)
(3)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P.134 例3-46
①一本账核算:
②半级核算或分别核算:
7.包装物销售及没收押金的会计处理 P.122-123
(1)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并入所包装的产品)单独计价的: 借:银行存款
贷: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2)包装物出租
①出租时 :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包装物
②收取租金及押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的租金)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作为价外费用的租金的)
其他应付款(押金)
③退还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贷:银行存款
④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其他业务支出(消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8.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P.119-122 例3-29、30、31、32
收到“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等”
根据销售方与采购方的有关票据是否入账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9.现金折扣(P.117) :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例销售额50000,税率17%,付款条件3/10、2/20、1/30)两种常
见的处理方法
(1)和商品价款一起作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
纳税不涉及。
借:银行存款 56745
财务费用 1755 (58500×3%)
贷:应收账款 58500
(2)以商品价款作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纳税不涉及。
借:银行存款 57000
财务费用 1500 (50000×3%)
贷:应收账款 58500
(二)与进项税额有关的会计处理
1.国内外采购 P.97 - 99
借: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待抵扣税金—待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P.97 例3-5 认证通过与过期未认证的处理获得认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待抵扣税金—待抵扣
过期未认证:
借:原材料(未能抵扣的计入成本)
贷:待抵扣税金—待扣
(原规定)废旧物资的收购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公司废旧物资
的
收购 P.69 99
2.商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P.99 - 101
3.购进免税农产品( P. 101)
按买价(含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取消了农业特产税,新开征了烟叶税) P.101
例:某供销社收购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98万元,代
收代缴烟叶税2万元
借:物资采购 870000 (98+2-13)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130000 [(98+2)×13%] 贷:银行存款 980000
应交税费—应交烟叶税 20000
4.国外进口货物: P.102
5.投资转入 P.103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按市价计)
贷:实收资本(协议)
资本公积(市价>协议)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1.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P. 105 - 107
2.发生非正常损失例P.107
(五)不允许抵扣额的会计处理(不能抵扣的计入成本)1.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2.取得普通。
第四章消费税及其会计处理
三、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应税消费品
四、消费税征税范围:五类 P、151
六、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生产经营的起始(除金银首饰外)或最终使用的消费(零售)环节(金银首饰)。P155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1、销售额: P156-159
2、包装物及押金 P115-116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规定P160
1、销售
2、自产自用
3、委托加工
4、进口
重要提示
1、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应税消费品)一定需缴纳增税。
2、征收的货物除应税消费品外不需缴纳消费税。
3、在从价定率下,除委托加外,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相同(为不含税销售额)。委托加工下的计税依据
;加工费。
消费税:①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
②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第五章营业税及其会计处理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P、262
(二)征收范围的其他规定 P、262
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与申报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含价外费用)、转让额、销售额。P、270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运、建、转贷、融、险、演出、旅游。P、271--276
(三)关于价格偏低的营业额的核定问题: P、271
二、营业税的计算
(一)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算:例1、2、3、11应纳税额=营业收入全额×适用税率
(二)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算:例4、5、6、10应纳税额=(总收入-可扣除收入)×适用税率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及其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P.319(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P.320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P.321
1.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限定条件)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 P.329-332
不得扣除的项目(第十条) P.332
亏损的处理(第十) P.333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
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一、资产的税务处理 P.349-353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P.353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税法优先原则
(二)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P.355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 ± 税收调整项目
(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P.355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抵免税额(四)抵免税额的计算
三、特别纳税调整 P.356
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P.360
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P.3
税额扣除有全额扣除与限额扣除,我国税法实行限额扣除。
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所得税会计差异(计税差异) P.385
(一)永久性差异P.385 (由于口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1.可免税的会计收入、收益。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确认为收益。如国债利息收入、分回税率相同的税后利润。
2.税法作为应税收益的非会计收益。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如自产产品用于工程项目的视同销售等。
3.不可扣除的会计费用或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如罚款,赞助性捐赠,超标准的支出:工资、利息、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
4.税法作为可扣除费用的非会计费用。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允许扣抵。如产品用于工程等视同销售的成本在计算纳税所得时扣抵,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二)时间性差异与其他暂时性差异 P.386
当收益或费用被包含在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中,但被包含在另一期间的应税利润中时,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通常称为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
1.时间性差异。
(1)时间性差异—会计收益大于应税收益。某些收入包括在会计收益中的期间早于其包括在应税收益中的期间。 a.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在会计报表上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得以后期间确认应税所得。如长期投资的权益法:会计利润在期末。税法规定补交所得税(投资企业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税率时)应于实际收到或宣告分派时。 b.企
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在会计报表上可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减。如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
(2)时间性差异—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某些收入包括在会计收益的期间迟于其包括在应税收益中的期间。 a.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在会计报表上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税所得。如提前收取的租金、利息、使用费、房地产的预收款。 b.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在会计报表上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如会计按谨慎原则预提的产品保修费用,税法规定实际发生时扣减。如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暂时性差异不同于时间性差异,所谓时间性差异,是指应税收益和会计收益的差额,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可在随后的一个或几个期间内收回,其成因是会计与税法在收入与费用确认和计量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相对应的是永久性差异,即某一期间发生,以后各期不能转回或消除的差异,该项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期间,其成因是由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入与费用确认和计量的口径上存在差异。而新准则中涉及的暂时性差异是针对资产和负债说的,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随时间推移将会消除。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资产负
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该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列示的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抵扣金额。暂时性差异会随时间推移将会消除。
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认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都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例P.388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都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例P.388
四)计税基础 P.392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要求企业的资产及负债应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分别进行计价,因而形成会计计价基础与税法计价基础。会计计价基础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净值)。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资产(负债)的价值。
1.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扣除的金额。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对于预收款产生的负债,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不征
税的金额。
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
1.采用“应付税款法” (当期计列法)的企业按应税所得额计算
应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本期应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跨期所得税分摊)的企业。 P.396
(1)反映每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 A)
—递延所得税费用(C)
(注:记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为A+C或A-B)
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以本期暂时性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或上述借贷金额之差额 B)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本期应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A )
递延所得税负债(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以本期暂时性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或上述借贷金额之差额 C)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B)
(2)递延税款转回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B)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或: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C)
(3)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在上缴后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5)事业单位应交所得税时:
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 P.397
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永、时)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应税所得×税率本期应税所得=本期利润总额± 税收调整项目(永、时)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程度
主要区别: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暂时(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余额,暂时(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余额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本期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暂时(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将确认的暂时(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余额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同时确认所和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法) P.401-402
它是从暂时性差异差额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企业期末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是以估计转销年度的所得税税率为依据,计算递延税款(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现行适用税率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预计税率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预计税率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应交所得税+期初递延所得税净资产 — 期末递延所得税净资产 =本期应交所得税+净递延所得税资产
个人所得税
(五)年终一次性奖金、年薪及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
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以上确定的适用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P、442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
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
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