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并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监护管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可委托戒毒人员的亲属(或监护人)负责对其日常生活、戒毒治疗的监护,无亲属(监护人)的,指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中的一人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所在单位(服务处所)和学校指派的代表应积极配合。
三、经常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其在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
四、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并鼓励其自谋生路。
五、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
六、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痛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七、按照《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制度》规定,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接受检测。
八、对短期外出提出请假或者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视情况给予批准。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门报告。
十、依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是否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等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社区戒毒(康复)期满,依据历次评估结果,提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具体意见,报相关部门。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