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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调查报告
2025-10-05 00:56:32 责编:小OO
文档
社会学调查报告作业

姓名 付长钦  学号  200904221016  班级  09级电子商务

关于家庭暴力的的调查报告

只要有家庭存在的地方,他都将伴随其左右。家庭暴力是使婚姻破裂的杀手,是一种向道德、法律进行公然挑衅的违法行为,它是文明社会前进的绊脚石。在我国当今的法治社会,它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采取有效的家庭暴力防治措施将对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宁具有重大意义。本调查立足于贵州省桐梓县官仓镇的实际情况,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现状、产生的原因以及预防对策建议进行调研。据桐梓县官仓镇(我家乡)每年的观察和走访情况,基本上每年来都会大概有30件左右的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家乡的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于2011年6月2日(端午节期间)回家家过端午节的空余时间对5个家庭暴力典型进行走访和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分别是(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6)婆媳关系紧张导致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中,调查结果表明,在这以上情况中遭受侵害的过半的人是妇女,约有大半的人对“暴力”都有比较正确的认识,特别是有少数的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犯罪”, 调查中,也有认为“家庭中也讲暴力,是很正常的说法。”的这种观点,正是由于这种观点,在家庭中才会有暴力的出现,导致家庭和社会的不和谐

(二).家庭暴力现状  

“家丑不可外扬”,这是中国人传统的观念。这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使得家庭暴力长期保持和存在。在本次调查中,有少数的被调查者承认家庭中“稍微有点”暴力现象;另也有少数的被调查者选择“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传统观念的存在,给我们的调查设置了一定的障碍。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根据我们的调查,在男性的眼里,家庭中女性最轻的暴力形式是“恶语中伤、谩骂”,其次是“整天唠叨,不让人耳根清静”;在女性眼里,家庭中男性最轻的暴力形式则是“沉默不语,无视你的存在”,其次是“摔东西”。因此从总体而言,给最轻的家庭暴力作一个形象的描述就是:丈夫觉得妻子整天唠唠叨叨,无端猜忌就是语言施暴,而妻子最担心的则是男人无言的。另外,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一致认为“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殴打”是最严重的家庭暴力形式,而这些情况发生或发生多次的话,家庭解体的可能性就变得很大。特别是在婚姻关系中,男方或猜忌、或由于自身的品行不端,女方稍有反对,拔拳相向成了家常便饭;更有甚者,诱发家庭暴力恶性事件。

调查还显示,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特别是在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因缺乏平等博爱的思想,或有打骂、虐待过度行为等均给未成年人带来了直接的伤害,某种程度上也容易诱发再婚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影响家庭的稳固。小孩因为学习成绩不好,受到家长体罚经常会在身边发生,不可否认,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家庭惩罚小孩是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孩子们不大可能有告父母的意识,孩子特别是再婚、不健全家庭中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的直接伤害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另外,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将给家庭生活带来阴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间接的心理伤害。

调查中,家庭中存在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部分老年人由于年迈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只有靠成年子女的赡养,经济上的不,碰到不孝顺的子媳,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我在调查中了解到有因赡养问题,儿女好几个,没有人赡养老人,特别是治病花钱,早点让老人离去等等,老人经常早冷眼,因老人赡养问题儿女家中常发生争执和夫妻打架现象;还有一些说法是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是丈夫,但我的调查中还没遇到过这种事件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又有社会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当事人自身等存在着重大关系。具体表现如下:

(一).思想方面  

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首先,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长期受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男尊女卑”是社会很难改变的封建思想。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积淀,使男权文化和夫权文化根深蒂固,认为妻儿是他们的私有财产,可以由其任意支配。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加之施暴者存在着这样一种心理:他们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法不及于家”,家里的事属于私事,别人无权过问。其次,受害者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安定。于是选择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这种姑息纵容的态度是暴力一步步升级,使司法机关无法介入。最后,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感情因素。司法人员由于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一般不愿意介入。这种传统的婚姻观、价值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二).法制方面 

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还有在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五).社会因素方面  

 首先,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有关报道和调查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更普遍。这些家庭往往因为经济问题而引发家庭。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家庭。事实上,所有有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同时,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从而使经济收入高的家庭成员要求家庭经济收入低或者无收入的家庭其他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这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直接的经济原因。

其次,受社会压力因素的影响。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经济窘迫等经济负担。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局面。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主要表现形式是,城镇人员的下岗和农村劳动力的剩余。事物的发展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质的飞跃过程,同时也是内外因相结合而发生作用的结果。当生活的压力不断地积聚而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关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

最后,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受社会交往障碍的影响。相关的心理资料和报道表明,社交有障碍的人都可能会有暴力倾向。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这些家庭的家长特别是男性,在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面前长期积聚着抑郁的心理,当遇到不顺心、不如意的琐事之时,便会发怒,进而向家庭其他成员发泄,这便是家庭暴力。严重的,很有可能酿成犯罪。

(六).当事人道德、文化修养水平.

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施暴者个人的文化水平,个人受到教育的程度决定了个人对处理问题的看法和方式。当然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也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但暴力的实施者普遍存在于素质差的人中,因为他们的占有欲强、男性霸权重及其人格障碍等是暴力发生主要因素。夫妻间望子成龙的心理困扰  很多家庭的父母都有“学而优则仕”的思想,把自己不能实现的一些理想寄托在子女身上。为了达到自己对子女预期的目的,于是“棍棒底下出人才”变成了他们教育子女的信条。因当前教育、观念的偏差,父母对子女成才的迫切,使父母对一些学习不够自觉、成绩不很理想的子女经常施以暴力。“摔打出孝子” 、“不打不成才”便是父母在“保护教育”名下的侵害。

(七).婚外情和夫妻间的信任危机 

 由于有的人视婚姻为儿戏,喜新厌旧、对自己行为不检点,对婚姻不负责任。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某种原因,使夫妻双方互相猜疑,加之又不主动交流,最后矛盾激化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第一.提高婚姻质量,从根本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在一个家庭中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夫妻互敬互爱。要在各个方面做好宣传,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二.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国家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 。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

第三.加强宣传和法律保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的保护上我们必须做好宣传,通过广告和其他方式宣传。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四.提高当地受教育的水平.在农村妇女唯有接受更多的教育才能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才懂得适用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这样才会提高其社会地位,受到更多男性的尊重。

第五.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有些妇女甚至流落街头、无处可逃。应设立妇女维权站、心理咨询站、妇女庇护中心等妇女救助机构,工作职责是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介绍反家庭暴力的常识、提高维权意识等建议;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给以心理疏导与治疗;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总结:只要社会上存在家庭就会有各种各样的事件发生,而家庭暴力得发生时在所难免的,它是人类社会家庭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难以避免的而又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面对人类这个如此复杂的社会,有很多问题如果光靠法律制度是不行的。虽然法律具有强制性。但人是一种有思想、有感情,有智慧的高级动物,具有可塑性。只有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的法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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