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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概述
2025-10-05 00:49:28 责编:小OO
文档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概述

一、评估及评估项目的特点

资产评估公司受雇于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评估项目的特点是对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人可以偿还贷款资产线索的查证、资产变现值的估算,经营现金流的判定,其他任何可能偿还贷款的线索以及可回收贷款的判定。判定的是偿债能力。

二、中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项目所具有的特殊性 

(一)评估程序一般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集中体现在:

1、债务企业不配合评估;

2、基本财务资料等缺乏;

3、现场清查与调查工作难度大;

4、评估结论瑕疵较多;

5、评估结论的应用需考虑的因素多。

(二)与其他行为资产评估相比,评估方法的选择局限较多。体现在评估资料的可得性和评估方法的选择性等方面。

(三)在评估选用参数方面,非量化因素多。

(四)对评估主业人员的要求高。

(五)实务中,评估服务收费偏低。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一)评估的对象

只评估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本身。所谓资产,是指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评估的范围

只评估债务人及其债务连带责任人,具体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四、评估业务类型划分及运用差异

    评估业务类型划分为两种:

    (一)价值分析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公司那些受到、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项目,采用价值分析形式。价值分析业务,应当确信受到的不会影响其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评估的价值是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的程度。

    (二)价值评估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公司那些在未受到、能够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项目,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评估的价值为基准日的价值。

在资产处置当中,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采取价值评估的方式,在受到的情况下,才采取价值分析形式进行评估。

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约定时限内,是否能够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2、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是否受到,如由于相关当事方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清查、勘察等必要平谷程序;

3、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是否受到;

4、是否存在评估师认为对形成合理价值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评估价值类型

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和其他价值类型。

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在强制清算或强制变现的前提下,变现资产所能合理获得的价值。委托方在需要将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在短时间内强制清算或变现时,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清算价值。

假设清算法,适用于“清算价值类型”。假设清算法——是指在假设对企业(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企业的整体资产,从总资产中剔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从总负债中剔除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有限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一时点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

六、估价值与交易价格的差异

人们应准确理解、谨慎把握评估价值与交易价格的差异。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只是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时可以实现价格的保证。在公开市场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参考历史成本价、市场寻价、集中竞价(竞买、竞卖、竞买与竞卖同时进行)等多种途径发现价格,如果这种价格发现机制失灵、低效或成本过高,可以转为聘请专业评估人员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最终的成交价是由交易各方谈判决定的,评估价只是交易各方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直接、当然地作为交易价格。

七、评估分析结论有效期问题

资产评估是服务于资产业务的,而依据市场信息得出的资产评估结论是变化的,估价报告有效期是衡量估价报告的行为是否有效的时间界限,即估价报告在其有效期内得到采用的,估价机构应对使用估价报告出现的问题负有法律责任;如果估价报告在其有效期内未得到采用,则估价报告自动失效;对于超过估价报告有效期采用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不对使用估价报告出现的问题负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对估价报告有效期规定的越短,对采用估价报告的时间就越严格,对估价机构也就越起到保护作用。

    在各种评估专业实践中,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并不是同一的,例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人民宣判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年。

◆房地产估价报告有效期为1年。

◆旧机动车评估结论有效期为90天。

◆矿业权评估从确认之日起1年内有效。

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存在着评估结论使用期限过期问题,原因是:资产管理公司在拿到资产后,一旦找到买受人,就立即启动评估程序,如果经过几次没卖成,就会导致评估结论使用期限过期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2005年3月21日中国评估协会发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其中第13条第3款规定:“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当超过基准日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这里可以理解为,如无重大变化,可直接延用评估结论,不限于一年。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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