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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管理办法
2025-10-05 00:50:33 责编:小OO
文档
专利申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以新药开发为目标的科技创新,加强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规范专利申请过程,保护公司权益,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和参与新药研发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经费、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授权后,公司为专利权人,其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许可,个人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研发项目,应具备产业化开发可行性,同时为确保不丧失新颖性,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公布于众,在国内外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对关键技术采取保护措施:

(一)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产品投放;

(二)技术交流、论著发表、教材编写;

(三)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投标;

(四)技术合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

(五)涉及技术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申请专利前,知识产权部应对拟申请专利进行全面文献检索,按专

利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请求,填写《申请专利审批表》,经研发中心总监办公会核查,出具“核查报告”,研发副总裁审核,转知识产权部对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进行评估。

第七条凡经研发中心总监办公会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研发副总裁审核签字的专利申请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及时向知识产权部提供技术交底书:

(一)文献查新情况;

(二)背景技术及其评价;

(三)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内容以及技术特点;

(四)其他专利申请必要的资料。

知识产权部根据技术交底书出具“评估报告”,研发副总裁根据“核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签署意见。通过核查和评估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部完成专利申请文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未通过核查和评估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部通知专利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

第  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由知识产权部会同国际业务部门提出建议,经研发副总裁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九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共同申请专利的协议。协议必须对发明人、申请人的名次排列,费用承担、专利归属和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如果因项目终止开发,而放弃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放弃申请表》,经直属总监、研发副总裁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同意,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二)擅自向外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五)擅自利用公司经费、物质和技术条件实施未按产业化可行性开发设计试验路线所获得的结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裁授权知识产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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