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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环函【2011】358号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加强产 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
2025-10-05 01:00:23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1﹞358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现就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对和省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上述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开展规划影响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三)新的化工石化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新布设化工石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县级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各市级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型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令第559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和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作用,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已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工作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中明确。

(三)对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未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类园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进入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结合“十一五”期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经验和“十二五”各类规划的编制实际,主动与及发改、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早期介入,为规划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市环保局要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各类园区规划环评的进展情况及已完成审查的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有关文件报省环保厅,今后新完成审查的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文件要及时上报。对目前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查,未按期完成审查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进入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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