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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通知
2025-10-05 00:59:38 责编:小OO
文档
青崂食安委办[2012]11号

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市食安办《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自即日起至本学期末,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堂餐饮加工能力和知识水平,保障学生就餐的食品安全;要认真按照市食安办《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认真做好学校食堂专项食品安全检查活动的迎检工作,

二、区教育体育局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认真组织好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活动自查,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坚决执行校长、老师与学生同餐的规定,加强学校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控措施,确保学生和学校食品安全。

区教体局要汇总各学校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并将专项活动开展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

三、各事处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要认真组织“食品安全进学校”的宣传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快速提高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度,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降低和避免学生用餐食品安全风险。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对执法检查和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 或顶风违法的学校食堂,区食安办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门查处。

五、区教体局、食药分局专项检查的情况,务必于12月20日前报区食安办。

联系人:孙骥  联系电话:6167

附:《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通知

抄 送:王洵副区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财

政经济工作室、区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工作办公

室,区督查室

  青岛市崂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附:

青食安委办〔2012〕39号

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食安办:

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自即日起至本学期末,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各区、市食安办分别负责本辖区学校食堂检查活动的组织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卫生等相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部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学习有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落实。按照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迅速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尤其是中小学、寄宿学校食堂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抽查的方式,可邀请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员和新闻媒体等参与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同时,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对原材料、调味品、餐饮具、食品存放容器、菜品等进行抽检,特别是直接入口的食品,一律要检测致病菌项目。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督促辖区内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等相关品种,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盐。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必须建立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学校一旦发生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任意夸大和恶意炒作造成负面影响。

请各区、市食安办统筹做好本辖区有关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和社会参与,要对检查情况及时发布。要认真总结分析每阶段工作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重要问题要第一时间上报,市食安办将根据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新闻发布,确保取得管理成效和社会成效。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印发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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