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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2025-10-05 01:00:4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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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随着当前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大批次的案件得到揭发和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新的时期内,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打击贪污,弘扬社会新风尚。本文重点分析了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表现特点,并且有依据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标签:贪污贿赂;犯罪;原因及对策

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领域加大

如今的贪污贿赂犯罪已经不再和往常一样发生于企业等部门,而是逐渐扩展到了各个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贿赂犯罪已经渗透了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等机构部门;而且拓宽到了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新闻、文教、卫生等以往的“清水衙门”目前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贪污贿赂。

(二)犯罪案值不断增大的趋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前许多贿赂犯罪分子贿赂数额越来越大,令人触目惊心。行贿、受贿几万、十几万,甚至百万、千万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三)犯罪趋向群体化

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一定的群体性特征,行贿人向多人行贿导致的群体性受贿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许多案件往往牵连范围极广,窝案串案的数量增多,甚至整个部门领导层全体出现。

二、贿赂犯罪的主要形成原因

(一)改革不够完善

正是因为经济改革存在着不配套的问题,相对滞后的政治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都带来了相关性的问题,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钻规则的空隙和漏洞,从而滋生蔓延了贪污贿赂。

(二)缺乏完善的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上随之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的现象,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约束一些不法行为。虽然近几十年来,已经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在一些领域内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真空”地带。说明立法不够完善,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健全。

(三)缺乏权力制约机制

权力是构成贿赂犯罪的背景和媒介。掌权者能够利用权力来为他人谋取一定的利益,这正是行贿者进行行贿的动机。权力是贿赂贪污必不可少的媒介,行贿者的行贿对象必定是掌权者,只有掌权者才能为行贿者带来更丰厚的回报。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使得国家工作人员无所畏惧,被贪欲冲昏了头脑,权钱交易大量产生。实践证明,贿赂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四)缺乏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是存在有效性的问题,由本单位领导任命或安排的人来担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内部等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这样对本单位领导进行监督的有效性就要大打折扣,使得监督流于表面化。二是存在严密性的问题。当前情况下,我国还没有构建出足够严密的权力监督网络,从而导致了目前无法对权力运作进行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严密监督。

(五)惩治犯罪不够严厉

在当前我国经济大变革这一时代大背景下,近年来贪污案件屡见不鲜,与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是分不开的。社会迫切需要有关部门严厉执法,从而遏制贪污的滋长。

三、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实现有法可依

立法机关要根据当下法律的具体情况,加快和完善立法,填补相关法律的空白。廉政建设和反有关的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当前,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加强廉政建设、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实行“以法制权”。

(二)深化改革,从源头抓起

在根本上减少产生贿赂犯罪的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第一,进一步深化经济改革,完善市场行为规则,将有利于“权钱交易”的漏洞堵上;第二,完善分配制度,避免因分配不合理而产生的贿赂犯罪等现象;第三,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公务员轮岗和交流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要严格依照党的规章制度,避免因私人利益关系而引起的人事任用,坚决杜绝“买官卖官”等犯罪行为。

(三)强化监督,构建监督网络

第一,要进一步强化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要有所制约才能够保持其纯洁性。严格防止权钱交易,用权力谋求私利。第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快在基层完善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机制机构,展开切实有效的预防、监督工作。第三,将反贪污反贿赂的意识在整个社会上普及,充分利用社会的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敢于揭发检举,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加大力度,从严打击

对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始终保持高威慑性,从严整治,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要对各个机关部门发生的大案要案实行严厉打击;对于为谋取不法利益而行贿的行为也要依法实行制裁,使行贿受贿双方心中感受到法律的威慑作用,杜绝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蔡安民.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J].企业与法,2016(3):33~36.

[2]夏亚红.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與社会,2010(11):216.

作者简介:牛耕耕,男,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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