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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2025-10-05 00:59:29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

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2005年6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1.我校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下同)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我校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第一作者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发表1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4.特殊学科、专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适当调整发表论文的要求。

5.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者不授予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一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二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二、核心刊物的认定

核心刊物的认定以经我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旧版在研究生院公布新版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目前采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三、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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