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汁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浓缩果汁(浆)、蔬菜汁(浆)、红枣、山楂为原料,红枣、山楂经清洗、浸泡、打浆、均质、过滤,辅以白砂糖、食盐、添加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柠檬酸、柠檬酸钠、结冷胶、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胭脂虫红、焦糖色、食用香精),经配料、均质、过滤、杀菌、灌装而成的果汁含量≥10%,蔬菜汁含量≥5%的果蔬汁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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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GB 18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255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结冷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按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及果蔬汁饮料三大类。
3.1.1果汁饮料
果汁含量≥10%的饮料,根据原料不同分为黑加仑汁饮料、山楂红枣汁饮料、枸杞红枣汁饮料、芒果汁饮料、蟠桃汁饮料、芦荟汁饮料、芦荟苹果汁饮料、芦荟橙汁饮料。
3.1.2蔬菜汁饮料
蔬菜汁含量≥5%的蔬菜汁饮料,根据原料不同分为胡萝卜汁饮料、紫胡萝卜汁饮料、番茄汁饮料。
3.1.3果蔬汁饮料
果汁含量≥10%,根据原料不同分为番茄红枣汁饮料。
4 技术要求
4.1原料和辅料要求
4.1.1 原料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
4.1.2浓缩红枣汁、浓缩黑加仑汁、浓缩芦荟汁、浓缩枸杞汁、浓缩苹果汁、浓缩山楂汁、浓缩石榴汁、蟠桃浆、番茄浆、芒果浆、胡萝卜浆、紫胡萝卜浆: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4.1.3干制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4.1.4 山楂干: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
4.1.2辅料
4.1.2.1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4.1.2.2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
4.1.2.3 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
4.1.2.4 焦糖色(普通法):应符合GB 1886.的规定。
4.1.2.5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886.232的规定。
4.1.2.6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
4.1.2.7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4.1.2.8 结冷胶:应符合GB 25535的规定.
4.1.2.9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应符合GB 28303的规定。
4.1.2.10 竹叶抗氧化物:应符合GB 30615的规定。
4.1.2.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4.2感官特性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4.5 微生物限量
4.5.1瓶装、盒装饮料应符合表4的规定。
4.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
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竹叶抗氧化物按≤ 0.5g/kg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结冷胶、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焦糖色(普通法)、食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7405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出厂检验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罐(盒、瓶),10罐(盒、瓶)用于检验,10罐(盒、瓶)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4.2~4.6的全部检验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 4806.5、GB/T 30768、GB 4806.7、GB/T 17590 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8.3 运输
8.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8.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常温贮存,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盒装保质期为6个月,罐装和瓶装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