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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V2.0)
2025-10-05 01:36:23 责编:小OO
文档
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

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建设部

2018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控制度,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工信部和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故隐患,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实施。当工程建设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通信网络建设工程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第四条 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实行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主要包括承建单位资格审查、施工环节安全、风险监控及风险信息警示等,涵盖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管理环节。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安全”是指在通信网络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人身、施工、财产和网络运行等安全。

第六条 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职能涉及的主要单位、部门有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职管理部门、运行维护部门以及参建单位等。公司主管部门是省、市公司网络建设部门。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联通网络线资本性支出工程项目。

第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

第二章 管理与分工界面

第九条 省公司网络建设部: 

(一)贯彻落实国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河北联通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并组织对各市分公司、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三)负责签署本部门负责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四)负责审核和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资格以及企业相关资质。

(五)负责全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定期汇总并上报。

(六)积极配合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各类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

(七)组织全省通信建设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和工作交流等。 

第十条  各市分公司网络建设部门:

(一)贯彻落实国家、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省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二)负责对工程服务企业(施工类)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配置、资格进行审查,签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安全事故的上报,负责牵头处理因工程原因造成的网络运行安全事故,配合做好人身、财产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五)负责定期上报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六)积极配合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各类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

(七)参与全省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和工作交流等。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 

(一)根据国家及河北联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各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贯。

(二)配合工程建设需要,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可能引发工程安全事故的资料,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参加设计会审,协助建设单位工程实施部门做好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提出安全防范建议。 

(四)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施工管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时点、安全风险信息,安排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指导。

(五)参与因工程原因造成的网络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通信网络故障的恢复工作,配合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总经理(包括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分管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总经理做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省、市公司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部门内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组织各专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工程割接及系统升级、上线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对割接方案的安全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项目负责人是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必须认真贯彻各项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对设计文件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把关,督促做好施工安全风险环节的警示和监控工作,审查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一、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五)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及落实制度,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施工特殊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如电工证、登高证等特殊作业证。

(五)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工程安全过程管理

第一节  工程服务采购及合同签订

第十 工程服务采购时,须对参与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进行把关,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有无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有无设置安全管理员。

(三)有无完善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

(四)有无可行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是否发生过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集成等服务合同中明确工程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转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把服务内容分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分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安全在内的责任。

(四)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服务供应商在通信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各工程服务供应商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预算中计列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并按期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要求和惩罚措施,并随机检查,责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的参建企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节  工程设计阶段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完成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分析评估工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因素,制定项目风险防范计划。具体如下: 

(一)在项目启动后,设计单位应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勘察设计过程应注意的重要安全因素提出勘察辩识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系统地分析各风险因素、评估其威胁水平,编制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三)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编制在设计文件内,对关键风险因素、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应特别注明,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四)设计审查会议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维护等相关部门审核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制订工程安全风险的应对计划,并协调相关责任人或部门落实计划,包括: 

1.协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配置安全防范必须的资源,在项目实施前制定好相应人力、资源、技术等保障计划。

2.协调运行维护部门处理通信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认真实地勘察、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存在的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通信光电缆、管道、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人防设施等),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重要通信系统等资料,作为重大风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需要,要求设计单位在项目立项或设计阶段进行多方案比较,充分进行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网络安全影响的论证,选择最佳方案,设计文件要提出具体的质量要求,从源头上保证工程在建设和运营阶段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自行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对委托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在委托购买协议中必须有质量监控措施,防止因材料质量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三同时”的相关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将劳动安全设施所需投资纳入项目投资计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或一阶段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并将劳动安全的相关内容及要求作为单独章节编制在设计文件中。

第三节  工程施工阶段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各施工单位除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承担起相应责任外,还应加强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合同签订时应主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中应强化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以及安全生产措施、应急处理预案等内容。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在市区道路施工应事先向主管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并按照要求设置显著安全标识,在机房内施工时应用围栏标识出施工区域和施工人员专用通道,未经机房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在施工区域外活动。

第三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深入现场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施工单位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对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建立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的机制;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是否能够制止。 

(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采购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是否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施工措施是否落实。 

(四)要抽验应急预案的启动情况,发现问题停工整顿。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深入现场对监理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安全行使监督权力,是否全面履行日常安全控制的职责。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单位是否制定完整的监理方案,监理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是否承担起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是否仔细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是否对进场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杜绝安全隐患。

(四)在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或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方案操作时,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五)在监理日志、周报、月报等文件中,是否按期填写安全控制的纪录。是否存在平时忽略记录,最后一次性补齐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设计勘查、工程监理、施工作业等人员因工程需要或进行割接必须进入通信机房时,由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与运行维护部门统一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机房。有关人员进入机房未能严格遵守机房管理制度的,运行维护人员应及时阻止并通知工程项目负责人。进入机房具体施工操作行为要点:

(一)使用冲击电钻等用电量较大的施工工具时,不得使用机房稳压电源、UPS电源,以免因过载损坏交流稳压器或者UPS电源,影响测试仪表的使用或造成机房断电事故。

(二)施工过程中涉及现网运行的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及施工作业方案,保证施工期间在用设备的安全运行,在现网运行设备上具体施工作业需填写操作确认表,并有现场维护人员在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通信工程特别是管道等隐蔽类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和图纸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的同时,要对项目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进行验收,对该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否则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五章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通信工程安全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建设单位按照省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工程安全责任部门、各级责任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同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减轻损失,避免事故损失扩大。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责成发生重大事故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顿。坚持"四个不放过"的原则,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一)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全体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十条 在检查确认安全隐患消除并具备继续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业绩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依据。凡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要根据其过失程度,在一定的时期内停止其承担河北联通工程建设任务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发生通信工程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对工程服务供应商应按合同、安全协议相关条款进行相应惩罚和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四十三条 为了全面落实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省公司建立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考核制度以及管控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市公司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指标,省公司已列入对市公司网络建设工作季度评价当中。

(二)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按照省公司下发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合作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三)省公司网络建设部不定期对各建设单位以及参建企业的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各市分公司应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工程服务企业的安全管控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季度通报。

第四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分公司网络建设部门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安全生产情况形成报告并归档。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形成报告并归档,同时报备省公司网络建设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公司网络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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