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第二条以学生为本、市场需求为导向,”国家宏观,学校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保证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逐年上升。
第三章就业方针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层基层,充实生产,教学,科研一线的方针。
第四章就业工作原则
第五条坚持和完善“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六条实行就业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推荐就业公开的原则。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信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五章就业工作
第七条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去,动员和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地区就业。鼓励毕业生到我国西部地区建功立业。
第 贷款的学生,毕业时须执行贷款还款的有关规定,毕业后仍未归还的,按学校相应办法处理。
第九条 毕业生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按照学校统一核发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等材料。
第十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定《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定《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学校作鉴证登记意见后方可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凡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协议;
(二)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广东省教育厅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用人单位经办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经办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盖章。双方应约定好协议条款;
(四)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院就业指导办进行登记;
(五)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相应的主管人员处进行鉴证、登记;
(六)生效后的《就业协议书》分别由学生本人送用人单位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学生本人一份。
第十二条每名毕业生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只认定和最早签约的用人单位,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及时邮寄用人单位而导致派遣时用人单位拒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单位又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一律派遣回生源地。
第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如有违约,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示同意其本人违约的证明材料,经院同意,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向学校交纳违约金后,方可解除就业协议。
第十六条进修生、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普通毕业生就业资格,我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十七条为了方便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经教务处同意,适当调整我院教学安排。
第六章就业工作职责、纪律
第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精神。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审议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实习就业处、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招生实习就业处工作职责
(一)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法规和市场需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校级就业咨询和讲座活动。对毕业生进行法规、就业观念与心理、就业技巧、职业生涯设计和就业信息等方面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生源数据的汇总、上报,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生源、专业情况和毕业生求职信息,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四)负责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网站的资源建设和日常维护。
(六)负责协调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协调处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有关争议问题。
(七)负责做好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工作。
(八)负责指导并协助系部组织专场招聘会。
(九)负责对系部就业工作督查,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
(十)负责毕业生需求情况的社会调查,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提出修订招生计划的意见。
第二十条
系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具体落实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确定系部就业专干,加强本系部毕业生的思想和就业教育,做好毕业生安全就业的防范工作。
(三)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制度,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单位数据库,拓展就业市场。
(四)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特别是就业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及时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校内外招聘活动。
(五)掌握毕业生就业需求,及时收集并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
(六)负责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核就业推荐材料。
(七)负责本系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八)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上报,收集就业证明函。
(九)完成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部门工作职责
(一)立足部门职责,为学生顺利毕业、安全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二)充分挖掘部门资源,多方式、多渠道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
(三)协同招生实习就业处办好校园供需见面会。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地对待毕业就业,坚决制止不良行为,对破坏公物、乱涂乱画、乱烧纸屑、起哄、摔瓶子、扔杂物、无理取闹、弄虚作假以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不良行为者均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重的将处分材料列入档案,并调整其就业计划。
第七章就业工作奖惩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百分制对系部就业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全面考核,并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以工作实绩评定“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先进系部:综合得分在85以上的系部,按得分高低分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奖励。
(二)先进个人: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统计中,辅导员每落实一位毕业生就业去向,并收集就业证明函的给予7元的就业率统计信息费,每漏报、虚报、错报一人扣10元。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准确掌握本班每位毕业生去向,统计率达100%且就业证明函收集率达到100%,按5元/生予以奖励,并评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下载本文